丰台区教育研究资助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北京十二中发布时间:2013-05-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丰台区教育研究资助计划(以下简称资助计划)是由区财政经费支持、区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教委)组织实施的教师培养计划。
第二条资助计划以项目为依托开展教育研究工作,通过资助教研组、备课组、年级组等业务团队或教师个人,引导、鼓励教师研究教育方法、研究德育实效性、研究学生学习过程、研究教材教法、研究课堂教学效率,加强校本教研制度建设,形成自主的教研文化,不断提高我区教师教育研究水平与培养学生的能力,造就一批师德高尚、成绩突出的业务骨干和教育教学管理人才。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申报资助计划的项目负责人与教师应当是丰台教委所属各公办学校中研究课堂、研究学生成果显著的业务骨干。
第四条申报资助计划的项目负责人与教师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师德和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精神。
第五条申报资助计划的项目负责人与教师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专任教师工作3年以上者。
(二)有较强的学科理论和教育研究能力,教学基本技能熟练,教书育人成绩突出。原则上承担过或参与过区级(含)以上科研课题并取得阶段性成果或2年内在区级(含)以上刊物上发表过与本专业密切相关的教育教学研究文章。
第六条申报资助的人员所承担的教育研究项目,应对本校提高教育质量有推动作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成立资助计划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指挥、决策、协调资助计划的实施。
组长:冯晓光
副组长:李伟、张立新(女)、李永生
成员:丁原玲、杨联文、李世琪、郭刚山、赵咏萍、支梅、赵学良、马延年、杨德林、张峰、侯健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在丰台教委中教科,主要负责承担资助计划的会议召集、方案的制定和组织专家评审、考核、鉴定等日常工作,督促各有关科室、直属单位按照工作要求,充分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第四章      资助标准
第八条资助计划每年实施一次,每批资助对象的培养期为1~2年,采取分组、分级的方式确定当年度受资助学校,由受资助学校组织业务团队与教师申报资助项目的办法。资助分A、B、C三类标准,资助项目具体标准由学校依据本校实际资助总金额确定。
初中校:根据当届中考成绩和该批学生入口成绩点对点测算学校培养能力,确定当年度A、B、C三类受资助学校,资助标准分别为20万元、12万元、8万元,按照不同办学规模分为四个组,分别乘以相应系数,确定学校受资助总金额。
中考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学校为第一组,系数为1;
中考人数在120-199人之间的学校为第二组,系数为0.6;
中考人数在80-119人之间的学校为第三组,系数为0.4;
其余初中为第四组,系数为0.2。
高中校:根据当届高考成绩与该批学生中考成绩点对点测算学校培养能力,确定当年度A、B、C三类受资助学校,资助标准分别为30万元、18万元、10万元,按照不同办学规模分为四个组,分别乘以相应系数,确定学校受资助总金额。
高考人数在450人以上的学校为第一组,系数为1;
高考人数在270-449人之间的学校为第二组,系数为0.6;
高考人数在180-269人之间的学校为第三组,系数为0.4;
其余高中为第四组,系数为0.2。
完中校:按上述标准分别确定其初高中受资助金额。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资助计划的申报
(一)每年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分院中教研、考试中心相关人员依据各校学生学业水平培养能力进行测算,确定当年各学校资助标准,报送领导小组。
(二)由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学校资助标准进行核实工作,经两委会研究后,确定本年度资助金额。
(三)由学校根据实际,确定本校实施方案,组织本校业务团队与教师个人进行项目申报,填写《丰台区教育研究资助计划项目申报表》(附件一)与学校实施方案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章      审批程序
第十条资助计划的审批
(一)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各校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拟入选资助计划的项目,报领导小组组长审定。
(二)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学校公布资助计划项目,区教委下拨资助经费,学校报送《丰台区教育研究资助计划项目备案表》(附件二)。
(三)区教委与资助计划入选项目负责人或教师及其所在学校法人签订《丰台区教育委员会教育研究资助计划项目委托协议书》(附件三)。
 
第七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受资助项目负责人或教师应当积极发表教育研究论文,参加区教委组织的各级各类教学研讨、评优课、公开课等有关活动。项目完成时,应在提高教育质量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第十二条受资助项目负责人或教师应当于每年10月15日前填报《丰台区教育研究资助计划年度考核表》(附件四)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完成后,报送项目总结报告以及相关研究成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其进行鉴定,受资助学校应在资助计划执行期满后报送学校工作总结。
第十三条受资助项目负责人或教师在计划执行期内,出现工作调动、脱离教师岗位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项目的情况,由学校委派新的负责人或更换新的研究项目。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资助计划经费为教育研究性质,不得用于教师个人的奖励,必须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资助计划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培训费:为提高个人素质、教育水平、管理能力等而参加的各项培训学习所支付的费用;
(二)会议费:组织、参加与研究项目相关的会议费用;
(三)出版费:出版论著、发表论文等费用;
(四)资料费:印制、复印、购买与研究有关的资料、软件等费用;
(五)咨询费:请专家及指导顾问的咨询费用;
(六)专用仪器设备费:购置研究项目必须的一些仪器设备的费用,属政府采购目录的,按政府采购程序购置,购置的设备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七)材料、消耗品费:购置研究项目必须的材料与消耗品。
第十六条区教委按照学校资助总金额拨款,由受资助学校的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学校应当设立计划经费明细帐。
第十七条受资助项目负责人或教师在项目结束或资助计划期满后,要及时提交经费总决算,并经所在学校审核后,报区教委。
第十八条受资助项目负责人或教师及其学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对于弄虚作假、挤占经费等违纪行为,区教委根据情节采取撤消资助或不再受理该学校下一年度资助计划等措施。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区教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从2008年9月1日起实施。